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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7章 (第1/3页)
“在法定意义上,因果关系分为民法和刑法!” “在民法上,因果关系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,而在这件案子里,我们追逐抢劫犯,没有违反任何民事义务。” 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。 其实详细规定了民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以作为量刑和定罪的指导。 就比如说民法上,要求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原因…… 必须要是消极的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。 而民事义务,包括法条上规定的、合同上规定的、道德层面约定俗成的等等。 这些条文颇为枯燥。 若是该行为是积极向上的,道德所鼓励的,便不可以简单将其定义为因果关系。 也就是说…… 从民法上来说,这段因果关系,在民事上,是不支持的。 “按照民法,我们追逐的行为,理论上不会造成任何消极、违背道德的后果,因果关系自然不构成!”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。 继续说道:“在刑法上,因果关系指的是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。” “我想请问下原告方,我和梁成斌只是在街上跑步,这个行为可曾危害到了其他人?” 这一句反问。 再次把原翠莲说的哑口无言。 她完全没想到,对方的口才这么好。 才说到第三点,就把她起诉的内容驳斥了大半。 关键…… 说的还都是她听不懂的。 “第四点,你说我们无忏悔之心,这点更是无稽之谈!” 秦牧没有停顿。 趁着势头,继续驳斥:“在事发之后,肇事司机华立,并未逃逸,当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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