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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7章 (第2/4页)
他似乎对自己犯罪浑然不知。 前来派出所,也并非是为了真正的自首。 但这并不妨碍认定为自首。 法定意义上的自首,和常人的眼中的自首并不一样。 一般人看来。 自首需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诚心悔改,主动前往公安机关,接受惩处。 但实际上…… 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无认识到错误,也不管是不是主动,只要前往了投案,就具备了自首条件。 关于自首…… 需要两个必备要件,一是自动投案,二是如实供述。 两者缺一不可。 自动投案的情形,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未归案之前。 分为四种情况。 一是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。 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,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。 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,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。 四是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,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、教育主动交待的,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。 向晚彬的情况,明显属于第二种。 尽管他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。 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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