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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7章 (第3/4页)
” 在民法中。 有一项备受争议规定,那就是场所的管理机构,需要承担保护人身安全、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。 只要在其负责的区域内发生了事故或者损伤,该责任机构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。 即便是这个过错和他们无关。 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,进行相应的赔付。 比如说…… 某人在商场的公共厕所摔倒,导致自身骨折,医疗费用十万。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,他可以起诉该商场,要求他们赔付医疗费用。 若能证明商场管理缺失,公共厕所地面未定时清理防滑,商场可能要承担至少50%的侵权责任。 若是商场管理完善…… 公共厕所地面没有打滑情况,摔倒行为系自身导致,商场同样要承担10%的侵权责任。 需赔偿一万元。 其余的由摔倒者自行承担。 而物业这段时间…… 管理完善,尽心尽责。 并没有出现明显的粗心大意等管理缺失的情况。 因此。 对于该行为,最多需要承担10%的侵权责任。 “10%的责任?” 何必民咽了咽口水,突然感觉无比庆幸。 若不是秦牧这个刺头的出现…… 他们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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