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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辩论赛 (第3/6页)
,“至于对方辩友所提出的实行行为,请注意,在我国刑法中,并非只有作为可以构成犯罪,应作为而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。对于扳道工而言,确保电车正常运行,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是他的义务,在明知电车会将人撞死的情况下不扳道,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,在主观心态上是放任,客观上发生了危害,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。一个不构成犯罪,一个构成犯罪,我想,答案已经很明显了”。 我给你谈道德,你给我讲刑法? 6班毫无疑问的赢下了这一场,宣布结果时2班似乎还不太服气,“照你这么说,在原始版本的电车难题中,不扳下轨道,不也是犯罪了吗?” “并非如此。首先,在原版中是一位普通人,普通人并不具备救助义务,冷眼旁观也只能定性为意外事件;另外,即使在原版中也是扳道工,因为另一条轨道上也是人类,这属于不可抗力,发生了责任阻却,同样不构成犯罪”。 下一场对上了9班,辩题总算从法律与道德上扯开了,变成了美学——美是主观的,还是客观的——并且这次,他们成为了反方,美是客观的。 但问题不大,他们使用了混淆概念的方法,抛出了“美是客观的,但对美的感受能力是主观的”的观点。 “就像优美的唐诗一样,我们读它,会感受到美,但不懂汉字的外国人,就无法感受到它的美。而这并不说明这首诗的美不是客观存在的,只能说明这位外国人缺少了发现美的眼睛——汉语能力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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